1、合同主要條款“23.3(6) 政策調整:是指國家、省、地市相關主管部門發出的政策性調整文件(一般指人工、材差、機械等方面)予以調整的內容”修改為“政策調整:允許按相關主管部門文件予以調整”。
2、評標辦法中“需評審材料表中的材料投標報價綜合單價不得低于控制價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中綜合單價的80%”修改為“需評審材料表中的材料投標報價綜合單價不得低于控制價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中綜合單價的70%”。
3、根據2013年2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得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人員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完成繼續教育且延續注冊的壹級臨時建造師可以作為項目經理參與投標。
4、本項目控制價及評審材料控制價作為附件上傳。
注:此澄清公告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澄清公告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執行本答疑公告,其他仍執行原招標文件。